如何保護國外的古建筑?
古建筑承載著人類的歷史和文明。過度商業化不僅削弱了歷史氛圍,而且增加了各種隱患。如今,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古建筑如何在保護和開放中煥發出新的活力?
日本
▲唐招提寺
以文化遺產為文化財
日本各地都有大量古城被稱為小京都或小江戶。置身其中,仿佛時空混亂,讓人更加思古幽情。比如秋田縣角館被稱為陸奧(指日本東北)小京都,廣島縣竹原被稱為安藝(廣島縣古稱)小京都。角館原本展示了舊武士的房子,周圍沒有大量的商店出售土特產,一片寂靜。竹原古建筑仍有許多居民居住,但并未改造成酒吧街。
古都奈良以保存大量盛唐風格的建筑而聞名,從著名的唐招提寺沿著一條小路向南走了不遠,到達了另一座古剎藥師寺。這條被稱為歷史之路的小路,兩邊都是低矮的墻壁、綠色的竹林和傳統的木制住宅,似乎讓人們回到了1000多年前的奈良時代。連接兩座古剎的歷史之道,無疑是搞商業的黃金路線,但兩邊都沒有商店,也沒有攤販,古風依舊存在。
為了保持古都的景觀,奈良沒有高大的建筑,天際線非常平坦。在如此精心的照顧下,古奈良仍然讓游客感受到1300年前唐風建筑的魅力,讓中國游客也能看到唐朝的一些風格,這就是奈良吸引大量游客的魅力。
根據日本《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傳統建筑群和文化景觀屬于文化遺產。1966年1月,日本還制定了《古都歷史風土保護特別措施法》,以下簡稱《古都保護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古城的歷史景觀。它決定了如何指定歷史風土地區和限制該地區的開發補償。
該法制定的契機是古都鐮倉開展的居住環境保護運動,目的是為將奈良市、京都市等古都以及鐮倉市等市町村的歷史性景觀留傳給下一代,以期增加對國土的熱愛,并有助于文化的發展。在歷史風土保護區,新建筑物、改建或增建、宅基地建設、土地開墾、樹木采伐、土石采集均需向府縣知事或市長提出申請。歷史風土保存區的核心區域被劃分為歷史風土特殊保存區,建筑物變色、戶外廣告等,應提交申請。
此外,日本地方政府還通過了各種保護歷史景觀的特殊規定。有關法律的嚴格規定可以避免文化景觀的過度商業化,保留歷史氛圍,自然大大降低火災隱患。數千年來,京都還將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公民憲章,并以繼承文化遺產為重要使命。
文化遺產在日本被稱為文化財富,日本將文化遺產視為財富。然而,這并不是以文化遺產為搖錢樹,只關注當前的經濟效益,更關注保護遺產的文化內涵,從而實現文化遺產的傳承。在日本的采訪中,當地居民介紹了當地的文化遺產,充滿了自豪感。可以說,正是這種對當地的熱愛極大地增強了人民對國家的認可。
法國
保護面廣,國家財政負擔不輕
1913年,法國歷史遺跡法得以實施。這是一項相對完整的法律,至今有效,為法國古代建筑的保護奠定了法律基礎。
▲法國舍農索城堡
1943年,法國出臺了關于歷史遺跡周邊環境的法律,規定了以歷史遺跡為中心,500米為半徑的保護范圍,將保護對象從歷史遺跡本身擴展到周邊建筑。面對城市現代化發展帶來的大規模發展及其一系列后果,1962年,法國開始將文化遺產的概念擴展到老城區,將有價值的地區劃定為歷史保護區,并將其納入嚴格的城市總體規劃管理。區內建筑物不得隨意拆除,必須經國家建筑師咨詢、評估、同意,符合規劃要求的修復,國家給予補貼,享受減稅優惠。
1983年,分權法確認國家對文化遺產負有全面責任,但也規定有關地方當局必須按照各自的權限履行相應責任。
目前,法國大約有4萬處歷史古跡受到保護。其中約一半為私有財產,它們也可以享受國家資助。如果是被列為建筑保護單位的建筑,其修繕費的50%由國家提供;如果是在建筑遺產清查單上注冊備案的建筑,其修繕費的15%由國家提供。法國每年平均用于歷史古跡修繕的預算達3.05億歐元。
西班牙
探索古建筑保護在經濟上的可持續發展
西班牙作為歐洲歷史最悠久的文化大國之一,在世界歷史文化遺產排行榜上排名第三,歷史建筑是重要組成部分。
▲西班牙埃斯科里爾修道院
為了保護這些歷史建筑,西班牙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專業人才培訓方面做出了努力,形成了相對完善的保護體系。
此外,西班牙政府還找到了探索古建筑保護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新途徑,開發了皇家驛站的發展模式。自1928年首家酒店成立以來,皇家驛站酒店數量已達94家,幾乎遍布西班牙各省。
此外,自成立以來,皇家驛站作為國有資產的基本屬性從未改變。即使是目前負責酒店運營的皇家驛站旅游集團也是100%的國有控股。
波蘭
珍惜文物,憲法有特殊條款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波蘭首都華沙85%以上的建筑被摧毀,老城區有一片焦土,古建筑消失了。戰后,波蘭人決定根據戰前測繪和完整保存的建筑材料重建華沙老城,同時建設新城。
▲克拉科夫古城
在接下來的10年里,波蘭人用世界著名的華沙速度重建和修復了老城區900多座古建筑。舊的宮殿、城堡和教堂再現了高聳,老城區的街道也保留了中世紀的完美風格。同時,華沙規劃了遠離古城的新城建設,避免了新城建筑對古城輪廓的影響。華沙古城最終成功入選世界遺產名錄,作為重建的奇跡。
波蘭憲法中有兩個條款涉及文物保護,分別列為憲法的第五條和第六條。保護文物遠遠排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條款之前。除政府文化和民族遺產部外,還設有省、縣(市)文物保護局獨立執法。只要城市規劃和新建筑涉及古建筑或文物,就必須首先通過文物保護局的批準,該機構有絕對的權力否決一票。此外,波蘭各級文物保護機構有很大的管理權限。根據法律規定,波蘭約30%的土地面積屬于文物保護范圍。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波蘭的古城建筑和文物保護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應對這一挑戰,波蘭文物保護機構不斷將高科技應用于文物保護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