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木作在中國古代木結構建筑中的歷史與發展!
中國古代建筑以木結構為主,形成彈性框架。由于木材的特點,結構中使用的斗拱和毛有幾個伸縮空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地震對該結構的危害。墻倒房不塌生動地表達了這種結構的特點。
大木是我國木結構建筑的主要結構部分,由柱、梁、梁、梁、檁條等組成,也是木結構建筑比例尺度和身體外觀的重要決定因素。
《考工記》中包含的攻木之工七可以看出,周代木工分工非常細致,未來各代分工不同。宋代房屋的附屬物是平暗、藻井、勾闌、博縫、垂魚等。,屬于小木材,明清時期屬于大木材。除了宋代的大木材,還有其他鋸子,明清時期也屬于大木材。木結構建筑的設計和施工以大木為主,始終不變。
唐初,中國古代建筑已經定型化、標準化,從而產生了適的設計和施工方法。在宋的《創造法》中,有一套材料份制,包括設計原則、標準規范和圖案(即古代模數制,見材料份制)。元末一直沿用材料份制。明初,大量建都宮,不再用材料份制。清初頒布的清工部《工程實踐》基本采用斗口制(見斗口),仍能看到材料份制的痕跡,但機械上不如材料份制嚴格,各部件標準規范不一致。本質上,舊的設計體系已經被廢棄,而新的設計體系還不完善。
現在我們知道,具體結構形式的最早記錄是宋代法國建筑中的三種宮殿結構、廳堂結構和簇角梁結構。根據現有的例子,可以推斷這三種結構至少在唐初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宮殿結構:所有結構按水平方向分為三個整體結構層:柱額、鋪裝和屋頂,自下而上逐層安裝并堆疊。如果建造建筑物,只需增加柱額和鋪裝層(平坐)。使用該結構的房屋平面為矩形。有四種現場槽形式,即金箱斗底槽、雙槽、單槽和分心斗底槽。
大廳結構:橫向垂直屋架。每個屋架由幾根長度不同的柱梁組成,只鋪在外檐柱上。每兩個屋架之間連接一個房間,如椽子和環間。每棟房子的房間數量不受限制。只要屋架的椽子數量和相應步架的椽子相等,每個屋架使用的梁柱數量和組合方法就可以不同,因此無需規定平面形式。大廳結構施工比大廳結構簡單,但不宜建多層房屋。用大廳結構建小規模房屋,不鋪設,稱為柱梁,應用廣泛。在現有的例子中,還有一種綜合的宮殿和大廳結構形式,如奉國寺大廳,以縱、橫、豎三個方向的柱、梁、鋪裝等構件相互交錯,形成一個整體,施工困難,遼金以后不再使用。
簇角梁結構:用于正圓形或多邊形平面的建筑物,每柱頭上的角梁與中心的成桿(雷公柱)相交,形成圓形或方錐形屋頂。
在明清官方建筑中,殿堂結構只有表面形式,實際上是廳堂結構,稱為大木大式。廣泛使用的柱梁稱為大木小型。簇角梁稱為保存尖端,主要用于小亭臺樓閣。
此外,在長江流域、東南地區和西南地區,還習慣于使用穿斗式框架。它屬于與大廳結構相同的橫向垂直屋架,但大廳結構的梁承受檁條和屋頂的重量,因此被稱為吊梁框架。穿斗架直接用柱承受檁條,無梁,柱間支架只是連接部件。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木材的防火、防腐、防蛀等藥物處理技術日益完善,木材的改性、膠合、組合技術得到了極大的改進。木結構可用于大跨度結構建筑。因此,木結構在建筑中仍占有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