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戶歷史建筑將有保護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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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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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日前獲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11月15日起施行。這是潮州首次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地方性立法保護,對保護范圍、規劃和名錄、責任與措施、合理利用等進行明確規定。
條例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用于保護對象普查、保護名錄制定、保護規劃編制、維護修繕補助、表彰和獎勵、學術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
潮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將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潮州各地特別是古城區內有不少老宅產權不明晰,常年無人管理,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和衛生隱患。為此,該條例規定,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房屋主管部門為保護責任人。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旅游開發、社區服務、物業管理資質的組織履行國有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相關職責。
在保護范圍內,以下行為將被禁止:開山、采石、開礦等;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和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違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將被處最高100萬元罰款,個人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