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鼓勵社會力量 參與古建筑保護和利用
作者:
更新時間:2023-03-02
點擊數:
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二次會議審查批準了《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將于1月18日起實施。這部專門保護徽州古建的地方性法規備受期待。
條例首先確定,受保護的古建筑是建于1949年之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并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筑物。因此,黃山市徽州古建將實行名錄管理,由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認定,列入名錄的將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同時,確定每年6月的第二周為古建筑保護宣傳活動周。條例保護的古建筑不僅僅是祠堂、民居等這類具體的房子,還有古水系、古碼頭、隔扇、匾額等木構件,最大程度將古建內容納入。
條例明確規定針對古建筑的禁止性行為,比如在古建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有損于建筑保護的工程建設等。同時,危害和影響古建安全和景觀的八大類行為被“點名”禁止,包括拆構建、儲放危險性物品等。上述行為違規造成嚴重后果,會對單位個人處以罰款。
古建筑有損毀危險時,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搶險加固,并向當地政府或者街道辦、文物部門報告,未盡到維修義務的,當地政府要及時督促。古建筑需要遷移保護的,需要當地文管部門審核并報批,遷出黃山市的要報黃山市政府批準。
條例也提出了不少鼓勵性政策,比如,在保持古建筑歷史風貌及原有結構情況下,鼓勵在古建筑內開辦博物館、圖書館、徽州民間藝術、非遺傳習場所等公益性機構,也可以開辦教育培訓、文化創意、旅游景點、民宿客棧等文化產業。
但古建筑被辟為經營場所的,應提取不低于10%的經營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所在縣區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鼓勵社會力量出資、捐贈、捐資、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古建筑保護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