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已正式實施
從上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上饒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經過起草、調研、論證、審議和修改等程序,2018年12月28日,上饒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批準該《上饒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上饒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饒市歷史文化悠久,境內有許多歷史建筑。據統計,上饒市境內共有中國歷史文化名鎮3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7個、中國傳統村落40個、江西省傳統村落26個。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外,境內其他地方還有大量的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筑。這些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得不到有效保護,年久失修,瀕臨毀損,私相買受,現狀堪憂。同時,隨著上饒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發展迅猛,大量有價值的建筑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遭到了毀滅性破壞。因此,盡快制定《上饒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才能滿足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對法律規則的迫切需求,使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法可依。
《上饒市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共有5章44條: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保護原則、管理主體和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為保護名錄,規定了歷史建筑實行名錄管理、歷史建筑的確定標準和普查、名錄的確定和公布程序等內容。
第三章為保護措施,主要規定了保護責任人的確定、保護責任人義務、維修的原則和監督、保護經費來源、維修費用補助、原址保護與遷移、遺址保護與重建、消防要求、蟲害防治、禁止行為和合理利用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為法律責任,規定了違法遷移歷史建筑、在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無關的工程作業和危害歷史建筑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為附則,列舉了歷史建筑構件的種類,規定了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派出機關的職責,授權市政府制定實施辦法或者配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