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全文
《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于2020年8月25日通過,2020年9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現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監督管理。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文脈,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監督管理歷史文化名城,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保護、監督和管理歷史文化名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保護、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區、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的編制。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保護區的保護、監督管理。
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水體、名泉、泉水文化景觀和泉域。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和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和古樹。
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傳統地名的保護、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農業、農村、商業、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市場監督、人民防空、行政審批服務、民族宗教、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城市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保護目錄和重要保護措施,為行政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同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在普查、測繪、鑒定、搶險、規劃編制、修繕、補貼、獎勵、學術研究等方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費用。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志愿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和報告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報告時,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和處理。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
(一)歷史城市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格;
(二)古城、圩子壕保護區、商埠區;
(三)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
(四)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
(五)歷史建筑;
(六)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名泉、山、濕地、古樹、傳統地名、工業遺產、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對象。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名泉、山、濕地、古樹、傳統地名、工業遺產等保護。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
經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確定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由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主管部門組織,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列入保護名單。
第十三條建成50年以上,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市歷史建筑:
(一)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有關,在濟南城市發展建設史或某一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歷史文化價值;
(2)充分反映濟南地區建筑特征或外國地區建筑特征,建筑風格和細節具有一定的建筑藝術價值;或在一定地區具有標志性,獲得群體心理認同;
(3)建筑材料、結構和施工技術反映了當時的建筑工程技術或技術水平。建筑形式組合或空間布局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先進性,反映了一定的科技價值;
(四)與泉水有關等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具有代表性的工業遺產。
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特殊的建筑、構筑物,建成30年以上、不滿50年但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之一,也可確定為歷史建筑。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域,可以確定為市級傳統風貌區:
(一)未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但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保存完整、集中的區域;
(二)傳統街巷保存完好,沿線建筑集中,突出傳統特色;
(三)泉水分布密集,沿河界面、空間、護岸、橋梁等特色區域。
參照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定,保護和管理傳統風貌區。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潛在資源預保護制度,定期對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潛在資源進行普查。縣(區)人民政府將在普查或日常管理中發現并確定具有保護價值的鎮、村、街區、建筑物、構筑物,并列入預保護清單。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前保護預保護對象,并書面通知業主、用戶或者管理人(代理人)。自業主、用戶或者管理人(代理人)收到預保護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未列入保護清單的,預保護決定自行失效。
在預保護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拆除預保護對象。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賠償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列入保護清單和預保護清單的保護對象的保護水平和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嚴重損壞或者損失,確實失去保護意義,需要調整或者撤銷的,有關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保護清單的調整計劃。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確定公布后一年內完成保護規劃的編制,在傳統村落確定公布后兩年內完成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分別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分別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的主要內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保護內容是:
(一)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一核、五廊、十片的整體格局,以及山、泉、湖、河、城的整體格局。
(二)歷史城區古城與商埠區東西并置,通過連接二路、四路、普利街、共青團路、泉城路、解放路東西軸線的歷史格局,以及軸線兩側相關區域的街道、道路、建筑物和結構的傳統特色。
(3)古城護城河環繞,四門錯城墻形狀,古城傳統街道南北連接,東西連接模式、名稱、方向和規模,歷下亭至清山東巡撫大院古城南北軸線及宮殿寺廟、龍寺、原山東布政使館舊址(包括原貢院)、城隍廟等重要建筑,以及大明湖的自然文化景觀。
(4)商埠區以東西為經、南北為緯的網格街道紋理和中山公園的整體格局,以及一園十二坊的傳統風格、傳統街道兩側的名稱、方向、規模和現代中外建筑為主的獨特商埠風格。
(5)魏子溝保護區保護古城外城墻格局,適用于南高北低地形,方便城市流行洪水南北通道路和歷史街道紋理,優先采用傳統建筑風格,古城珍珠泉和古城外包突泉、黑虎泉、五龍潭四泉集100多個古泉池和泉水渠密集的泉水露區和巨大的泉水網絡,以及豐富的城市園林文化景觀和家家戶戶的泉水,家家戶戶垂楊的泉城特色。
(六)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風貌和空間格局,以及街道、庭院、建筑物、構筑物、名泉泉池渠水體的外觀特征和環境景觀。
(7)千佛山與古城、大明湖四向、趵突泉、五龍潭公園等重要景觀區域、華山、鵲山等觀山走廊。
(八)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重點保護內容。
第十九條保護規劃應當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其組織編制、審批和修改程序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保護規劃應當分別納入市、縣、鎮的土地空間總體規劃;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格區的保護規劃應當納入當地的詳細控制規劃;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的保護規劃應當納入村的規劃。保護規劃深度達到村規劃深度的,可以作為村規劃。
涉及歷史文化、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衛、消防、人防、地下空間開發等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專項規劃,應與同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銜接,與保護規劃協調。專項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作,編制歷史建筑保護圖,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布。
歷史建筑保護圖用于指導歷史建筑保護,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位置、建設年齡;
(二)核心價值要素;
(三)保護類別、保護要求和利用建議;
(四)保護范圍、施工活動控制要求和禁止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業主、用戶、管理人(代理人)和物業服務單位免費提供歷史建筑保護圖和使用說明書。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城市保護規劃,組織推進規劃實施;定期組織有關保護部門和專家對歷史文化城市、城鎮、村莊、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格區、傳統村莊、歷史建筑規劃的實施和保護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及時糾正和處理發現的問題。
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傳統風貌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清單和規劃的要求組織實施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下列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一)受理村(居)民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投訴和建議,制止危害歷史文化遺產的行為,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有關部門確保消防、防災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三)本條例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包括地理信息、地名信息、歷史文化信息,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的管理和維護。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城鄉水、園林和林業綠化、工業和信息化、民政、民族宗教、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和輸入歷史文化城市保護相關信息,及時納入歷史文化城市保護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平臺應向社會公開發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單、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歷史建筑保護圖等相關信息,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發展或參與保護利用。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開展下列活動:
(一)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如開山、采石、開礦等;
(二)林地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由保護規劃確定;
(三)建設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制定保護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一)改變林地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保護范圍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不可移動文物或歷史建筑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七條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保護范圍內開展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開展新建擴建活動。建設單位確需新建、擴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應當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建設計劃。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和公眾意見。
(2)在歷史文化城鎮、村村、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拆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
(三)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區開展新建擴建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4)傳統特色區域的建設活動應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并在高度、體積、顏色等方面與歷史特征協調,不得破壞其傳統模式和歷史特征。
第二十八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因保護不力受到嚴重破壞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補救措施進行整改。影響走廊保護、景觀自然格局、生態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逐步降低或者拆除,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歷史城市的傳統地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應當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1)傳統地名無特殊情況不得變更。確需變更地名的,民政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批準和登記。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征求公眾意見。
民政、行政審批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和恢復傳統地名。
(2)文物主管部門發現國有非移動文物使用者不依法履行修復義務的,責令其履行修復義務;非國有非移動文物所有人有修復能力,拒絕依法履行修復義務的,文物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搶救修復,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積極搶救、合理修復、科學恢復的原則,組織制定歷史建筑搶救、修復和維護計劃,經專家論證后由有關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城墻遺址、水系、重要道路、泉池、公共綠化空間、樹木、新建、擴建、改造項目應當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1)新建、擴建、改造項目的規劃、選址、布局應避免城墻遺址(原址)、水系、道路、街道等具有雨洪季分流功能的背景空間。建筑的形狀和顏色必須反映傳統的風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突破規劃建筑和結構的高度。鼓勵住宅建筑設計在門框兩側預留不少于20厘米的對聯空間。
(2)城鄉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著名泉水池、泉水運河的維護、維修、人文環境改善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對現有河流、護岸進行改造,與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專家示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逐步通過護河系統。
(3)園林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公共綠化空間的規劃、建設和環境改善。規劃應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文化條件,反映傳統園藝風格,優先考慮當地植物資源;普查登記古樹和其他稀有、珍貴、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一定生長年齡和景觀規模的樹木資源。
(四)市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歷史建筑應當按照保護圖進行分級保護,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1)國有管理人(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無管理人(管理人)的,用戶為保護責任人;管理人(管理人)、用戶不明確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的,其所有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實際用戶或者管理人(代理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人可以與實際用戶或管理人(代理人)約定保護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各自的保護責任;
(三)所有人、用戶、管理人(代理人)不明確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歷史建筑保護實行保護責任制,明確歷史建筑的保護義務和享受補貼的權利,落實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
對于國有歷史建筑,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保護責任人應當簽署歷史建筑保護責任書;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保護責任人可以簽署歷史建筑保護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建筑結構安全年度驗證制度,進行維修評價,聽取歷史建筑保護負責人的意見,制定歷史建筑年度維修計劃。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修復計劃通知歷史建筑保護負責人,保護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第三十四條歷史建筑保護負責人按照保護圖的要求維護、修復歷史建筑的,可以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補貼。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基金中給予補貼。保護基金補貼的具體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和公布。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保護所需的救援、修復和維護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開展下列活動:
(一)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二)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影響歷史建筑安全;
(三)在歷史建筑上刻畫、涂污;
(四)其他損壞歷史建筑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免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免的,應當盡可能保護原址。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確定保護措施,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計劃,報市、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同級文物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開展建設活動,不能實施原址保護,必須搬遷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提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歷史建筑保護或者拆除計劃,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部門,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保護、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原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計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八條改變歷史建筑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經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級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筑時代和稀有性;
(二)建筑保護圖;
(三)建筑物使用現狀及所有權變更;
(四)文字、圖紙、圖片、圖像等材料在建筑修繕、裝飾、遷移、拆除過程中形成;
(五)建筑測繪信息記錄及相關資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信息。
歷史建筑保護負責人應配合歷史建筑的檔案調查和測繪。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優先安排和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和改善道路、供水、排水、電力、衛生、消防等基礎設施。
消防、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文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與規劃、城管、人防、地震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的原則,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不能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和管理的,經專家評審后制定相應的保障方案。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城鄉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合作,科學合理地設計歷史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格區現有路網結構的交通條件,提高交通分流效率。
在歷史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格區,應建設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街道環境。
第四十二條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標志應當在保護規劃批準后三個月內在核心保護范圍內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歷史建筑的標志應當在保護清單公布后六個月內設置。標志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位置、存續時間、保護類別和歷史價值,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翻譯成外語。
歷史城市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建筑(庭院)、古城(內城)七門、城墻、魏子城(外城)十二門、北門(匯波門)門等,應按照著名城市保護和歷史文化遺產的要求,在原址或附近設置相關歷史信息標志。
標志、標志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風格,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稱號;未經授權不得設置、移動、修改、損壞標志。
第四十三條保護規劃規定的戶外廣告、牌匾標志、照明設備、電纜等外部設施,應當與保護范圍內的整體風格相協調。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四十四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利用,應當優先保護和適度利用。宜居就是居住,工作就是工作。采用漸進微轉型的方式,注重整體風貌的保護和商業發展的強度控制。
第四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應當保護原住民的合法權益,調動原住民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鼓勵原住民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歷史文化城鎮、村莊、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格區原有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延續和繼承。
鼓勵原住民生活在著名的歷史文化城市、城鎮、村莊、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格區,參與住房、資本投資等形式的保護、利用、開發和建設,享受合理的收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實施保護,影響原住民正常生產生活的,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十六條鼓勵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的可持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資源,支持傳統手工業、特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開發旅游資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有關要求,保持其獨特的歷史風貌。
第四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等組織對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工藝美術進行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傳播場所,宣傳、展示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四十八條鼓勵、支持和指導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歷史建筑展示文化遺產,發展文化旅游業和地方文化研究,開設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傳統作坊,開展商業、民宿等活動。
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應符合其歷史價值和內部結構,符合保護圖和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不得擅自改變歷史建筑的主要結構、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觀,不得危及歷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保護和利用非國有歷史建筑。鼓勵通過政策指導、成本減免和財政補貼來吸引社會資本的保護和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資、捐贈、捐贈、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投資建筑物、構筑物等方式參與保護和利用。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繼承人在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展示活動,鼓勵其通過財政支持、簡化程序、降低成本等措施購買歷史建筑。
第五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指導、資金補貼、簡化程序和技術指導促進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也可以通過減少國有歷史建筑租金和發展權益獎勵促進國有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第五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鼓勵、倡導對濟南歷史文化進行全面、多層次的學術研究,宣傳和推廣濟南歷史文化名城豐富多彩的文化特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組織保護計劃的;
(二)擅自修改保護計劃的;
(三)未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或者法定程序履行審批職責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導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被警告、撤銷;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其他補救措施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開山、采石、開礦;
(二)林地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由保護規劃確定;
(三)建設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五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本條例規定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影響歷史建筑安全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市、縣(區)住房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其他補救措施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增加設施,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使用性質。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活動,或者批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活動,但對傳統產生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名稱的,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改造或者損壞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的;逾期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一核,是以歷史城區及其周邊地區為核心的中心城區。五廊是市區五條文化遺產走廊。具體包括:膠濟鐵路文化遺產走廊、小清河文化遺產走廊、玉符河文化遺產走廊、繡河文化遺產走廊、黃河文化遺產走廊。十片是市區內十個遺產聚集區。具體包括:洪范泉村文化遺產集群、榆山交通重鎮文化遺產集群、方峪村文化遺產集群、靈巖寺泉茶文化遺產集群、懸崖造像文化遺產集群、華山華陽宮古建筑文化遺產集群、云臺寺泉水寺文化遺產集群、三澗溪百脈文化遺產集群、相公莊鎮張丘故城文化遺產集群、朱家峪古村文化遺產集群。
歷史城區具體范圍為濟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東至歷山路,南至京十路,西至緯十二路,北至膠濟鐵路,總面積18.6平方公里。
古城范圍為護城河圍合區。
東至緯一路、南至經七路、西至緯十二路、北至膠濟鐵路。
渭子溝保護區東至歷山路,南至文化西路南側50米,西至順河街,北至明湖北路、明湖東路。
芙蓉街-百花洲歷史文化街區東至縣西巷、珍池街、院前街、西更街一線,南至泉城路、曲水亭街南側,西至貢院墻根街,北至大明湖路。
將軍廟歷史文化街區東至鞭指巷,南至泉城路,西至太平寺街,西城根街,北至大明湖路。
山東大學西校區(原齊魯大學)歷史文化街區包括山東大學包突泉校區和山東大學齊魯醫院兩個主要區域,東至包突泉南路-山東大學第一附屬小學西邊界,南至十路,西至西雙龍街和廣場西溝,北至濟南金融學校南邊界。
傳統風貌區東至緯三路,南至經四路,西至緯八路,北至通惠街。
古城(內城)八門的名字是東門(齊川門)、南門(歷山門)、西門(羅源門)、北門(匯波門)、新東門(潯利門)、新南門(坤順門)、新西門(乾健門)、新北門(根吉門)。
魏子城(外城)12個城門的名字是濟安門、海晏門、永靖門、潯安門、永固門、中山門、岱安門、新建門、永綏門、林祥門、普利門、永鎮門。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