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54號。 10月1日生效。
部長 蔡武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加強對大運河遺產的保護,規范大運河遺產的促進大運河沿線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運河遺產,包括隋唐運河、京杭大運河、浙東運河的水工遺產、各種伴隨歷史遺產、歷史街區、村鎮及相關環境景觀。
現代以來建設的大運河水工設施,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大運河遺產。
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責任和分段管理,堅持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設立的大運河保護和申遺省部際會商小組,協調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協商解決重大問題。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的整體保護,并與國務院土地、環境保護、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合作,依法開展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依法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合作,將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捐贈大運河遺產保護基金。大運河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獎勵對大運河遺產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六條大運河沿線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認定屬于大運河遺產的不可移動文物,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為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遺產中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確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并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家實行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制度。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由總體規劃、省規劃和市規劃組成。
大運河遺產保護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經大運河保護和申請遺產省部際咨詢小組批準后報國務院批準。大運河遺產保護總體規劃應與國家水利、航運、環境規劃相協調。
省、市遺產保護規劃由省、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大運河遺產的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制定保護措施。
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范圍內破壞大運河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
第九條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運河遺產識別系統,并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大運河遺產信息。
第十條以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為旅游區,必須保障公眾和大運河遺產的安全。
在旅游區設立服務項目,必須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
大運河遺產參觀區具有突出的保護、展示和利用功能,具有顯著的示范意義。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大運河遺產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大運河遺產監測檢查制度,并定期發布監測檢查報告。
大運河遺產監測由國家、省、市監測系統組成,包括日常監測、定期監測和反應監測;大運河遺產檢查由國家和省級檢查系統組成,包括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列入《大運河遺產保護警告名單》,公布因保護管理不善造成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損害的大運河遺產。
列入大運河遺產保護警告名單的遺產所在地保護機構,必須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大運河遺產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知批評;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