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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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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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第十二屆)發(fā)文單位:1962-12-11生效日期:1962-12-11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于11月9日至12月12日在巴黎召開第十二屆會議。考慮到人類不時損害構成自然環(huán)境的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征,使世界各地的文化、藝術甚至極其重要的遺產瀕臨枯竭;考慮到原土地的發(fā)展、城市中心的盲目發(fā)展、巨大的工商設備項目和巨大規(guī)劃的實施,現代文明加速了這一趨勢,雖然這一過程在上個世紀相對減弱;考慮到這一現象影響了自然或人工景觀和遺址的藝術價值,以及野生生物的文化和科學價值;考慮到景觀和遺址的特點,保護景觀和遺址對人類生活至關重要,代表了強大的物質、道德和精神再生,同時,眾所周知的例子也有利于人類文化和藝術生活;進一步認為景觀和遺址是許多國家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重要因素,極大地有利于保護居民的健康;但也認識到社會生活的需要及其演變和技術進步的快速發(fā)展;因此,為了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點,急需應急考慮和采取必要措施;作為本次會議第17.4.2項議程,已收到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風格和特征的建議;第十一屆會議決定以向成員國提出建議的形式作為國際文件,并于1962年12月11日通過。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應當制定本建議所反映的標準和原則,以適用下列規(guī)定。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應當制定本建議所反映的標準和原則,并通過國家法律或者其他方式在其管轄范圍內生效的措施,以適用下列規(guī)定。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應當向保護景觀、遺址和區(qū)域發(fā)展的部門和機構提出建議,以及委托保護自然和旅游發(fā)展的機構和青年組織提出建議。會議建議各成員國應當按照待定的日期和形式向會議提交本建議實施情況的報告。一 定義1. 本建議的目的是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征,是指自然、鄉(xiāng)村、城市景觀和遺址的任何部分,無論是自然還是人工,具有文化或藝術價值,還是構成典型的自然環(huán)境。. 本建議的規(guī)定也計劃作為保護自然的補充措施。二 總則 3. 研究和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遺址應適用于一個國家的所有領土,而不限于一些選定的景觀和遺址。4. 在選擇將采取的措施時,應適當考慮景觀和遺址的相關意義。這些措施可以根據景觀的特點、大小、位置和威脅的性質來區(qū)分。5. 保護不應局限于自然景觀和遺址,而應擴展到全部或部分人工景觀和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guī)定,以確保保護一些通常受到最大威脅的城市的景觀和遺址,特別是對建筑和土地銷售。進入古跡應采取特殊保護措施。6. 為保護景觀和遺址而采取的措施應既有預防性又有矯正性。7. 預防措施的目的是保護遺址免受威脅。這些措施應特別包括監(jiān)督可能損壞景觀和遺址的項目和活動,如:(1)建設各種公私建筑,其設計應滿足建筑本身的一些藝術要求,避免簡單地模仿一些傳統(tǒng)和獨特的形式,與其保護的一般環(huán)境相協(xié)調;(2)道路建設;(3)高低壓電線、電力生產運輸廠設施、機場、廣播電臺、電視臺等。;(4)加油站;(5)廣告標志和照明標志;(6)砍伐森林,包括破壞構成景觀特征的樹木。特別是主干道或樹蔭道兩側的樹木;(7)空氣和水的污染;(8)采礦、采石及其廢物的處理;(9)噴泉管道、灌溉工程、大壩、隧道、溝渠、河流處理工程等;(10)營地;(11)家庭、商業(yè)、工業(yè)廢物的廢物和垃圾。8. 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征時,還應考慮一些工作和現代生活活動造成的噪聲造成的危害。8. 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征時,還應考慮一些工作和現代生活活動造成的噪聲造成的危害。. 除非迫切需要公共或社會利益,否則應制裁以其他方式列入保護目錄或受保護地區(qū)的景觀和遺址活動。10. 矯正措施應旨在修復景觀和遺址造成的損壞,并盡可能恢復到原狀。11. 為促進各國負責保護景觀和遺址的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的工作,應建立科研機構,與主管部門合作,收集和編制適用于這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這些規(guī)定和研究機構的工作成果應定期及時發(fā)表在單獨的行政期刊上。三 保護措施12. 景觀和遺址的保護應通過以下方式得到保障:(1)由主管部門進行全面監(jiān)督;(2)將責任納入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和區(qū)域、農村和城市規(guī)劃;(3)通過劃分列出大面積景觀保護目錄;(4)列出分散的遺址保護目錄;(5)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qū)和國家公園;(6)社區(qū)獲得遺址。全面監(jiān)督 13. 對全國可能損壞景觀和遺址的項目和活動,應對城市規(guī)劃和農村規(guī)劃方案進行全面監(jiān)督 通過劃分列出了大面積景觀區(qū)保護目錄,列出了自然保護區(qū)和國家公園28個分散的遺址保護目錄. 當條例適當時,各成員國應當將國家公園用于公共教育和娛樂,或者嚴格控制或者特定的自然保護區(qū)納入受保護區(qū)和遺址。這類自然保護區(qū)和國家公園也應形成一組試驗區(qū),研究景觀的形成和修復以及自然保護。20. 保護目錄應列出,無論是在自然中還是在城市中,還是在具有特殊意義的景觀的各個部分。還應列出風景優(yōu)美的地區(qū)、著名歷史遺跡周圍的地區(qū)和建筑物的保護目錄。列入保護目錄的各遺址、地區(qū)、建筑物,應當經特別行政決定,并及時通知所有人。21. 列入保護目錄應當是指未經保護遺址主管部門許可,禁止其所有人破壞遺址或者改變其狀況或者外觀。22. 獲得此類許可時,應同時附上保護遺址所需的所有條件。但這種許可不需要正常的農業(yè)活動和建筑物的正常維護。23. 負責該遺址保護的主管部門同意征用有關部門,并在列入保護目錄的遺址內進行公共工程。任何列入保護目錄的人都不得有權改變遺址的特征或外觀。遺址所有人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通過簽訂協(xié)議授權他人。16. 保護目錄中列出了大面積景觀區(qū)。17. 在已列入保護目錄的區(qū)域,當藝術特征最重要時,應包括:控制土地,遵循審美要求?包括材料的使用、顏色和高標準,采取預防措施,消除大壩和采石造成的土壤影響,制定樹木砍伐管理法律法規(guī)。18. 列出的列出的目錄應當公布,并制定和公布保護列入目錄的景觀的一般規(guī)則。19. 一般來說,通過劃分列出保護目錄,不應涉及賠償費的支付。14. 城市規(guī)劃和農村規(guī)劃方案應當明確規(guī)定景觀和遺址的保護義務,應當強制執(zhí)行,以確保景觀和遺址在所涉及地區(qū)甚至未列入保護目錄。15. 城鄉(xiāng)規(guī)劃方案應按優(yōu)先級和順序制定,特別是在快速發(fā)展的城市或地區(qū),正確制定保護城市或地區(qū)藝術或美麗特征的方案。24. 制定保護目錄應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地面、空氣或水污染。同樣,采礦也必須經過特別許可。25. 禁止在列入保護目錄的地區(qū)及其鄰近地區(qū)張貼任何廣告,或者僅限于負責保護遺址的主管部門指定的特定區(qū)域。26. 原則上,列入保護目錄的遺址內宿營應當拒絕,或者僅限于主管部門確定的區(qū)域,并接受檢查。27. 將遺址列入保護目錄可以使遺址所有者有權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和確切損失。遺址由社區(qū)獲得 29. 各成員國應鼓勵社區(qū)獲得需要保護的景觀或遺址部分。必要時,這種收獲應該能夠通過征用來實現。四 30.實施保護措施. 各成員國保護景觀和遺址的基本標準和原則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實施措施應當在法律賦予的權限范圍內委托給負責的主管部門。31. 各成員國應設立具有管理或咨詢性質的專門機構。32. 受委托實施保護措施的中央或地方專門部門。因此,這些部門應該有能力研究和制定保護目錄,進行實地調查,準備即將到來的決定,并監(jiān)督其實施。這些部門還應委托對減少某些項目或修復可能涉及的危險提出建議。33. 咨詢機構應當由國家、地區(qū)或者地方各級委員組成,并被授予研究有關保護問題的任務,并向中央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或者地方社區(qū)提出意見。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在公路建設、水利技術安裝或新工業(yè)設施規(guī)劃等大型公益項目的早期階段,都應及時征求這些委員會的意見。34. 各成員國應當促進國家和地方非政府機構的建立和運作。這些機構的職責之一是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述機構合作,特別是通過這種方式,通知公眾威脅景觀和遺址的危險,并警告有關部門 。35. 違反保護景觀和遺址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賠償損壞,或者承擔盡可能修復遺址的義務。36. 故意破壞景觀和遺址的,給予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五 公共教育 37. 教育活動應在校內外開展,以激發(fā)和培養(yǎng)公眾對景觀和遺址的尊重,宣傳制定的保護名勝古跡的規(guī)定。38. 受委托承擔這項任務的學校教師,應當在中高等院校接受特殊課程的特殊培訓。39. 各成員國還應促進現有博物館的工作,加強其行業(yè)開展的教育活動,考慮建立專門博物館或在現有博物館設立專門部門的可能性,研究和展示特定地區(qū)的自然和文化特征。40. 校外公共教育應是新聞界、保護景觀和遺址或保護自然的私人組織、相關旅游機構和青年或公共教育機構的任務。41. 各成員國應促進公共教育,通過提供材料援助,讓從事教育任務的社會、機構、組織和普通教育工作者使用適當的宣傳媒體,如電影、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永久性、臨時或流動性展覽材料,適合廣泛傳播和教育手冊和書籍,也可以通過報紙、雜志和當地期刊進行廣泛宣傳。42. 各種國內外節(jié)日、競賽和類似活動應特別用于鼓勵欣賞自然或人工景觀和遺址,以引導公眾注意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格和特征對社區(qū)至關重要。以上是1962年12月12日在巴黎舉行的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大會正式通過的建議的準文本。以昭信守,我們已于1962年12月18日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