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宗祠的丁權與族規家法
宗祠的建立基礎叫做宗譜又叫家譜。宗祠文化在中國南方很發達,在北方了了而已。為什么呢?因為南方傳統的農業生產是高勞動力付出的水稻生產。水田耕犁是非常重體力的,與旱地耕犁完全不是同一個水平上。北方的黃牛旱地耕犁,大部分農家漢子都能夠完成。可是南方水稻田的水牛耕犁,一個村莊差不多只有一兩個人有能力挽牛犁田。這是為什么南方那么重視宗祠文化的道理,就在這里。他是為了群體整合,能夠讓水田耕犁有效的施展。
在具體實現宗祠對村莊的管理方面。有獎勵與懲罰兩套系統。
獎勵系統叫做丁權。凡本祠堂子孫皆有的權利。有特別重大貢獻者會被禪讓為新族長。或者被族長任命為大伯公主持祭祖儀式。
懲罰體系叫做族規家法。家法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鳴告”,闡述了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鳴告”,大體可分為公訴似的舉告,及自訴似的投訴這兩大類。在較小的宗族里,房長、支長及其他尊長都有舉告違反家法族規行為的職責。在一些強宗大族中,還設有“通糾”、“監視”之類的監察人員。在小族中,對各種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長等人投訴。在一些大族中,則以房長等人為受理鳴告的第一層次,族長等人為第二層次。為了防止近親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規形同虛設,大多數家法族規都嚴禁“親屬容隱”,并將一并懲罰“容隱”者。同時,絕大多數宗族都強調,族中發生錢債之類的民事糾紛,直至殺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紛爭,稟祠為必經程序,嚴禁族人越過宗族,徑自告官。對于違反者,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嚴懲。
第二部分“裁斷”,闡述了如何對違反家法族規的家人、族人進行裁斷。在家庭中,家長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懲罰家人及奴仆的決定。在宗族中,裁斷的主要場所是稱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長,對于較輕的過失,即可自行作出決斷,而對于較重的過失,通常須族眾集議后才能作出決定。特別是擅自處死族人的宗族,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后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在量“罪”定罪之際,多數宗族還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等原則,并且在婦女、子弟、奴仆等人違反家法族規之時要兼罰尊長、夫男和家長等人。
第三部分“執罰”,闡述了如何實施對違反家法者的懲罰。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因此,執罰舞臺的廣闊和執罰隊伍的群眾性,便構成了家法族規的又一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