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范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區范圍內的單位及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履行植樹或者其它綠化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四條 潮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市城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規劃、國土、發改、財政、建設、公安、交通、環保、林業、工商、電力、通信、水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未經依法批準,不得變更。
第六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利用、保護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七條 道路綠化要注重遮陰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江湖岸邊應當重點進行綠化。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立體綠化。
第九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要把綠化建設作為重點內容。
第十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設要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并能體現地方特色。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學校、機關團體不得低于35%;
(三)經環保部門鑒定屬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得低于4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不得低于30%,在舊城改造區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得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于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得低于0.5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于20%;
(七)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低于25%。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配套綠化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備案,同時交付使用。
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標準的,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按規劃專項用于易地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 綠化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方案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綠化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十五條 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養,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經建設單位移交后,由綠化專業隊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綠化專業隊伍負責;
(四)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轄管的城市道路、內街小巷的綠化由其按歸屬落實管理;
(六)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七)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門前綠化的責任。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占用期滿后,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批或上報市政府批準。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經批準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的,應當給予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電力、市政、交通、通信和供水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或開挖城市綠地的,應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綠化專業隊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埋設或檢修管道需開挖城市綠地的,應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其組織綠化專業隊伍恢復原有綠化,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但應及時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對在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設置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予以嚴格控制,確需設點經營的,必須向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可能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單位或個人申請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安全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確定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技術規范,并負責監督和指導。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該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者,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嚴格按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進行無證設計、施工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超過占用期限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繳納恢復綠化補償費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
(五)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市綠地內開設經營服務點,或雖經批準開設服務點但不服從管理的;
(七)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致死的;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的;
(八)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顚S茫韶斦块T監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縣城鎮的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8年9月2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潮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潮府〔1998〕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