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舊住宅區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舊住宅區改造管理,規范改造行為,優化生活環境,改善城市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崇安、南長、北塘、濱湖(馬山地區除外)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無拆遷規劃的老住宅區改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住宅區,是指1998年12月1日前交付使用、房屋失控、配套設施缺陷、環境臟亂的住宅區。但不包括商品住宅區。
本辦法所稱舊住宅區改造,是指房屋維護、基礎設施改善、環境綜合治理、配套設施改善等活動,以滿足居住需要,結合居住區實際情況。
第四條 舊住宅區改造堅持政府支持和居民自愿的原則,按照改善功能、改善設施、規范管理、改造的新要求,實現住房完整、道路平坦、雨污分流、環境美化、設施配套、管理規范的目標。
第五條 市、區舊住宅區改造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轄區內舊住宅區改造工作。
市舊住宅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改造辦公室)位于市住房安全和房地產管理局。市改造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協調舊住宅區改造;區改造辦公室負責轄區內舊住宅區改造的實施。
按照各自的職責,開發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城管、市政園林、環保等部門做好舊住宅區的改造工作。
第六條 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應當統一規劃、截污、平坡、立面新建、停車泊位建設、安全防范、郵政通信、水電改造等。
第七條 舊住宅區改造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舊住宅區年度改造計劃必須按照市政府當年確定的總預算和量入為出的原則逐步實施。
第八條 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舊住宅區改造由當地街道提出改造項目建議,并報當地改造辦公室。
各區整治改造辦公室根據市舊住宅區整治改造方案,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提出改造推薦項目,制定初步方案和資金過街道向居民征求改造主要內容的意見。經區政府批準后,每年9月底前向市改造辦公室提出申請。
市改造辦公室組織規劃、財政、建設、住房管理、城市管理、市政園林、供電、郵政、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調查,征求意見,初步確定明年的改造項目和改造計劃。
各區改造辦公室根據初步確定的改造項目和改造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方案,并向居民公布。
符合條件的舊住宅區或者已經改造10年以上的舊住宅區,可以優先改造。
第九條 區改造辦編制的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總平面圖;
(二)施工組織設計;
(三)屋面、外墻、走廊、落水管、道路、地下管道、環衛設施、綠化、停車位等工程施工方案;
(四)改造工程預算;
(五)改造后的長效管理機制和方案;
(六)其他需要解釋的問題。
第十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改造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實施方案,改造項目預算由市政府投資評估機構審核。
經論證可行、審批的,市改造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立項等有關申請審批手續,報市舊住宅區改造領導小組批準后,發布年度改造計劃和資金共享計劃,指導各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舊住宅區改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改善基礎設施。完善和疏浚雨水管網,確保排水暢通,改造衛生設施,控制源污水,確保污水排放標準,新建和改造社區道路,確保道路平坦。
(二)完善配套設施。封閉圍墻,改造出入口,增加宣傳設施,增加無障礙設施,改善居民活動場所,改造停車位等。
(3)修復公共部件。修復屋頂和外墻,消除房屋損壞和泄漏,修復外墻、走廊、樓梯扶手,更換落水管等公共設施,根據需要進行平坡改造。
(4)提高綠化品味。綠化補種,各種植物配置合理,綠化分布合理,與周邊環境融為一體。
(5)實施節能改造。根據節能改造計劃,采用新的節能技術,逐步推廣建筑節能應用。
(六)推進長效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改造成果。
第十二條 城管部門應當結合整治改造,拆除舊住宅區內的各類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各相關專業部門對路燈、燃氣、自來水、供電、郵政、技防、消火栓、廣電、體育等設施進行了改造升級。
第十三條 舊住宅區改造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實施計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經市舊住宅區改造領導小組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額支出資金由區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舊住宅區改造改造應當依法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十五條 舊住宅區改造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監理制度,落實現行國家質量檢驗評價標準,積極使用新技術、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推進節能改造,符合環保標準。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要做好現場警示標志設施等安全防護工作,文明施工,減少擾民。
第十七條 街道、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舊住宅區的改造,做好動員、組織和宣傳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改造中的矛盾。
第十八條 舊住宅區改造竣工驗收由市改造辦公室組織業主代表和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由管理單位接管。
轄區街道是舊住宅區改造后長期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與住房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市政園林、環保、價格等部門共同建立社區衛生、綠化、公安、停車位、 房屋維護等長期管理機制,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實施;無管理單位的,由轄區街道接管,負責實施長期管理措施,鼓勵業主在條件成熟時實施自主管理。
第十九條 舊住宅區改造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由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第二十條 舊住宅區改造費用實行專項賬戶和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對舊住宅區改造資金的支持部分由市、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市改造辦公室發布舊住宅區改造計劃任務和資金共享計劃后,各區應當按照 根據項目進度,區政府財政承擔部分劃入市住房保障局舊住宅區改造資金專戶,市財政承擔部分同步到位。
受益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與居民個人利益直接相關的非基本整改項目。
第二十二條 舊住宅區改造費用包括:勘察設計、可行性研究、建筑安裝工程、工程監理、工程審計等。
第二十三條 舊住宅區改造工程建設資金按計劃、概括(預)計算、合同、進度分配。
第二十四條 舊住宅區改造項目實行政府評價制度,市政府投資評價機構負責舊住宅區改造項目資金的跟蹤和審計。重點審查項目總結、預決(結算)、項目招標文件和基礎、合同、重大變更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舊住宅區改造工程竣工后,各區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提供完整的項目竣工決算材料,并報市政府投資評估機構進行決算評估。
市政府投資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完整的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后,及時完成各項目竣工決算審核,并出具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專業部門承擔供電、供水、排水、路燈、供氣、通信、廣播電視、技術防御、體育設施等改造資金和改造后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舊住宅區改造改造項目中,涉及業主房屋改造功能配套設施的改造擴建項目,由市改造辦公室另行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 改造后的舊住宅區由轄區街道管理的,經價格部門批準,可以向業主或用戶收取基本的環境清潔、綠化維護、秩序維護、車輛停車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