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9號
自2015年3月20日起,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博物館條例》。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2月9日
博 物 館 條 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本條例,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欣賞為目的,收集、保護和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是國有博物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是非國有博物館。 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的設立條件、社會服務、標準化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 第三條 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當堅持服務人民、服務社會主義、貼近現實、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國家制定博物館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體系。 國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 第五條 國有博物館的正常運營資金計入同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組織者應當保證博物館的正常運營資金。 國家鼓勵設立公益基金,為博物館提供資金,鼓勵博物館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六條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博物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博物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博物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博物館的管理。 第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和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促進博物館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 博物館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固定館址、展覽室、藏品保管場所; (二)相應數量的收藏和必要的研究資料,并能形成展覽系統; (三)適合其規模和功能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必要的辦公資金和穩定的運營資金來源; (五)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和應急預案。 博物館建設應堅持新建博物館與現有建筑改造相結合,鼓勵使用名人故居和工業遺產作為博物館。 博物館建設應堅持新建博物館與現有建筑改造相結合,鼓勵使用名人故居和工業遺產作為博物館建筑。新建、改建博物館應當增加收藏展覽和儲存面積的比例。 第十一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制定章程。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博物館名稱、地址; (二)辦館宗旨及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的生產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收藏展示、保護、管理、處置規則;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六)修改章程;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有關機構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藏品屬于古生物化石博物館,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非國有博物館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章程草案;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展覽室和收藏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收藏展示、保護和管理的要求; (三)收藏目錄、收藏概述及收藏合法來源說明; (四)出資證明或驗資報告;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展示展覽方案。 第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非國有博物館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變更、終止的,應當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博物館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主要收藏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館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關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 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收藏的商業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不得違反辦公室的目的,不得損害觀眾的利益。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了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活動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博物館可以以組織者或者捐贈者的名義命名博物館的博物館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也可以以組織者或者捐贈者的名稱作為博物館的名稱。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收藏,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非法來源的收藏。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收藏賬目和檔案。收藏屬于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按前款規定建帳、備案的藏品,不得交換、出借。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收藏安全負責。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收藏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理收藏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加強收藏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收藏安全的設備和設施,以確保其正常運行。珍貴收藏品和易損收藏品應當設立專用倉庫或者專用設備保管,由專人保管。 第二十五條 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收藏屬于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收藏;國家禁止銷售的文物,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收藏屬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博物館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向公眾公布具體的開放時間。博物館應當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開放。 第三十條 博物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主題和內容應符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時尚,促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二)適應辦館宗旨,突出收藏特色; (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實現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四)展品以原件為主,復制品和仿制品的使用應明確; (五)以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描述和講解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受未成年人。 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受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舉辦展覽的,應當在展覽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展覽主題、展品說明書、解釋詞等向展覽主辦地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博物館應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接受能力,配備適當的專業人員進行講解;寒暑假期間,合格的博物館應增加適合學生特色的展覽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免費向公眾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博物館未免費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門票、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在收費地點公布。 博物館未免費開放的,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博物館實施的優惠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博物館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條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各種形式、生動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收藏內涵,結合文化創意、旅游等產業,開發衍生產品,提高博物館的發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博物館應當支持和幫助學校開展各種相關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應充分發揮收藏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和應用研究,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 博物館應支持和幫助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家學者開展科研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眾應照顧博物館的展品、設施和環境,不得損壞博物館的展品和設施。 第三十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博物館的教育、服務和收藏保護、研究和展示水平來評估博物館。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收藏,或者對展覽的主題和內容產生不良影響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第四十條 從事文物收藏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博物館從事非文物收藏的商業經營活動,或者違反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目的,損害觀眾利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待遇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行政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待遇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行政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違反相關價格法法律、行政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方便取得或者接受他人財產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十四條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技為目的的科普場所。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博物館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