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古村落保護措施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村落的保護,維護古村落的傳統風貌,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村落,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一)村落形成于1911年前,傳統風格和格局各具特色,傳統街道和兩側古建筑保存完好;
(二)文物古跡豐富,民居、祠堂、寺廟、義莊、會館、牌坊、橋梁、護岸、古井、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現代重要歷史遺跡、優秀建筑10余處;
(三)具有傳統風貌的河流水系、地貌遺跡、古樹名木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傳統民間文化。
具備前款條件的村莊,經市文物、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公布為蘇州控制保護古村落。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村落保護,應當將古村落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古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轄區內古村落的日常管理和具體保護項目的實施。古村落較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古村落保護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村落文物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市、縣級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村落規劃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市、縣級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村落建設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旅游、園林綠化、水、土地、環境保護、公安、城市管理、工商、住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村落保護工作。
第五條 保護古村落,要堅持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做好古村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古村落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村落文物、名木、河流水系、地貌遺跡等古村落資源進行普查。普查結果應當登記,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布,并設置保護標志。
第八條 古村落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古村落公布后兩年內組織完成保護規劃。經市文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古村落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實施古村落保護性修復工程前,應當制定詳細的建設性規劃,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九條 古村落保護規劃應明確古村落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布局各區塊功能,保持古村落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氛圍。
古村落規劃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古村落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根據古村落的歷史遺跡和實際情況,編制古村落保護規劃,劃定重點保護區和風格協調區。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不得在重點保護區進行。
古村落新建筑的高度、形式、體積、顏色必須與古村落的歷史特征相協調。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征求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古村落的保護主要內容是:
(一)具有特色的整體空間環境和風格;
(二)傳統街巷格局和形態;
(三)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結構)、石刻、現代優秀建筑等;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河流水系、地貌遺跡、古樹名木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方言、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民俗等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來保護古村落,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在古村落旅游開發的門票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中,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古村落保護。
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拍賣收入來保護古村落。對于古村落較多的城鎮,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古村落保護專項土地拍賣指標。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一)宣傳古村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參與制定古村落保護規劃,監督其實施;
(二)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指導和督促村民按照古村落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古建筑;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等古村落資源進行普查;
(四)可儲備有意轉讓的古建筑;
(五)登記有損壞危險但無法維修的古建筑,并及時報告;
(六)合理開發利用古村落資源;
(七)組織專職、兼職消防隊伍,明確消防職責和任務;
(八)制止違反古村落保護的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委托古建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統一使用管理,履行保護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古村落村民要保持古村落的整體風貌,合理享受古村落保護開發的好處。
古建筑負責人應當保持古建筑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改變古建筑的使用性質。經統一規劃,可生產或銷售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工藝品等。
第十六條 按照古村落保護規劃,征求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古村落傳統街巷風貌進行整治和立面改造。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古村落的房屋,應當符合古村落的保護規劃,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公布。
古村落重點保護區原有與風貌不協調的建筑應逐步整治或拆除。
第十七條 古村落內的古建筑、石板、井圈、古牌坊、古橋、古磚雕門樓等古建筑、古建筑構件不得擅自拆除或遷移。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必須經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古建筑構件不得出售,并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古村落內的建筑裝飾、裝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傳統色彩,以黑、白、灰為主;
(二)傳統磚雕、木雕、石雕采用工藝;
(三)沿傳統街道建筑表面的門窗應為木制,踏步時應采用石材材料和傳統做法;
(四)護欄、店鋪招牌、品牌、臨街廣告應與傳統風格相協調。
第十九條 古村落應保持自然生態環境,周圍山脈應綠化,河流應定期疏浚和改造。
古村落不得新建架空線路,現有架空線路自古村落公布之日起五年內由有關部門逐步埋設。
第二十條 古村落要保持原有的生活狀態,適度發展旅游文化產業,防止無序和過度發展。
第二十一條 古村落的旅游發展可以以股份制的形式出租或持有所有古建筑,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古村落的保護、經營和收入。
國有資產和控股公司應優先保護古村落。
參與古村落保護的社會資金,可參照《蘇州市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古村落保護需要遷出古建筑的村民,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或征地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愿將古建筑轉讓給村民委員會的村民,可以單獨安置。
第二十三條 公共消防設施應安裝在古村落,消防栓應設置在主要街道和小巷,消防設備應配置在古建筑中。
第二十四條 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古建筑內舉行。
古建筑不得作為柴草、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儲備場所。
古建筑中使用的電氣線路應通過管道進行保護,線徑和電力負荷應與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相匹配可燃材料不得直接安裝在加熱電器上。
第二十五條 文物、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